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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关系中,投资款未被实际使用,解除时要求返还投资款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一方支付投资款后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形,如投资被用于影视作品的拍摄,且能呈现一定的成果,如影片已经杀青,则该方当事人诉请返还投资款具有赔偿损失的性质。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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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拍摄结束和日期作为制作费支付条件,签约时日期已过但未拍摄结束,是否应付款?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在影视作品的委托制作合同中,将拍摄结束和日期作为制作费的支付条件,但签约时已经超期但并未拍摄结束,签约后,当事人能否以未拍摄结束为由拒付制作费?甲委托乙制作电视剧纪录片,双方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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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按约定书面验收却使用成片,是否视为验收合格?

    【原创】文/汐溟影视作品的委托制作合同中,约定对成片以书面方式验收确认为合格的标准,如果委托方接收成片后未出具书面确认函,但制作方认为其实际认可了成片质量,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2021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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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异议期最后一日对影片成果提出异议但未提出修改意见,是否产生异议的效力?

    【原创】文/汐溟影视作品委托制作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验收期或异议期,委托方在收到制作方交付的作品成果后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意见,逾期无异议视为认可作品成果。如果委托方在异议期最后一日提出异议,但既未解释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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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视作品制作费超支,超支费用应如何分配承担责任?

    【原创】文/汐溟在影视作品委托制作合同中,受托方应该按约定的预算完成影视作品的制作,如果超支,通常应由其自行承担。但合同中也会预设不确定性情形,对预算的增加及超支做灵活处理,从而增加了超支时费用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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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定编剧能力不足无法完成创作可以解约,“能力不足”如何证明?

    【原创】文/汐溟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如果编剧能力不足,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自委托方看来,编剧能力是否不足具有主观性,自己单方具有认定权,在必要的时候可行使该权利解除合同。但编剧能力不足只是主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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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首家电视台播映动画片作为制作费的支付条件,试播是否是“播映”?

    【原创】文/汐溟动画片委托制作合同中将首家电视台播映作为制作费尾款的支付条件,合同没有约定播出形式。委托方负责动画片的发行,首家电视台播映动画片后,制作方要求其支付制作费尾款,委托方以动画片系试播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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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方拒绝为受让方办理影片版权登记,受让方能否诉请强制履行?

    【原创】文/汐溟版权登记对证明版权权属具有一定意义。在影视作品版权的流转关系中,受让方日益重视版权登记的程序。影片版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负有配合受让方办理版权登记的义务。如果转让方拒绝为受让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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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约前后视频节目制作费有重大变化,应如何计算?

    【原创】文/汐溟影视作品制作或投资合同中,制作费是关键条款。当事人对此也极为关切,特别是在影视作品制作合同中,制作费是最重要的条款。如果当事人对制作费有过多次协商,签约前后制作费存在重大变化,应如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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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方未按约定方式交付剧本,受让方否定收到剧本的事实,转让方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原创】文/汐溟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对于剧本的交付方式,合同一般会作出明确约定,如当面或邮箱形式等,既然合同作出约定,当事人应该遵守。如果转让方未按约定的方式交付剧本,而受让方否认曾收到剧本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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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剧本版权转让合同中,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任应如何选择?

    【原创】文/汐溟剧本版权转让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返还责任,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在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之间如何选择?2021年7月6日,甲与乙签订剧本版权转让合同,甲将剧本的完整版权转让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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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维权费用是否作为发行成本未作约定,维权费用能否作为发行成本在收入中扣除?

    【原创】文/汐溟影视作品发行过程中会产生发行费,发行费是为发行而支出的费用,具有发行成本的性质,可以在发行收入中扣除。发行过程中,因侵权或法律纠纷可能产生诉讼,因而会产生诉讼费与律师费,如果当事人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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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视作品的制作方应披露资金账目,发行后该义务能否免除?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联合投资影视作品,在分工时确定由一方负责制作同时管理资金及账目。负责制作的当事人负有以合理的方式披露财务信息的义务。通常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影视作品项目出资,有权要求负责制作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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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创作影片却两次缺席剧本研讨会,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合作拍摄影片,应共同处理影片的创作、拍摄等事宜,如果一方组织召开剧本研讨会而另一方连续两次缺席,该行为有碍项目的顺利推进,必然不当,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构成解除事由?甲乙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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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电影上映时未给出品方署名,出品方能否要求补充署名?

    【原创】文/汐溟影片上映时未给出品方署名,在合同未对此约定违约金时,出品方的权益并无合适的救济途径。因为署名属于出品方的著作人身权,具有精神属性,在其丧失时也不易举证经济损失。但实践中,出品方署名被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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